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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中國企業投資協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文件

中國企業投資協會章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企業投資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Enterprises Investment Association。縮寫為:CE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企業投資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國內專家學者、企業家等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擁護和全面貫徹中國共產黨對社團的政治領導、思想領導、組織領導,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聯合全國企業和相關的經濟組織,通過學術研討、調查研究、投資咨詢、企業交流、信息服務和基金管理等活動,為改革開放和國家經濟社會建設服務,促進招商引資和中外技術交流合作,增強中國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推動中國企業及其產品走向世界,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力量。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宣傳國家投融資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引導中國企業投資活動的市場化、法制化、規范化,促進國家經濟社會發展;

(二)配合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向中國企業提供海外投資咨詢、安全形勢和風險評估等服務;

(三)舉辦各種類型的經濟研討會、學術交流會、業務洽談會和展覽會,幫助中國企業強化國際觀念、拓展戰略眼光;

(四)舉辦國內企業聯誼和交流活動,促進企業、行業、地區間的溝通與合作;

(五)組織企業家赴國(境)外參觀考察,邀請國(境)外企業、社團來華訪問和考察,進行廣泛的業務交流和學習;

(六)接受國內外企業委托,協助物色合作伙伴,引進資金技術,幫助中國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推動中國企業和中國產品走向國際市場;

(七)承辦國內外企業委托的各項經貿業務服務及其他服務;

(八)建立信息網絡,開展市場調查,分析經濟形勢,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意見建議和決策參考,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九)開設各種類型的講習班,培訓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提高企業家的綜合素質;

(十)為會員、企業以及其它組織提供基金管理、運作等服務工作;

(十一)依照相關規定,編輯出版中國企業投資有關刊物、書籍及其他聲像、電子出版物;

(十二)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各項工作。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十八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十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二十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協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自覺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和社會形象;

(四)不得泄露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協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接受協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 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 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二十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十條 本協會的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二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四十 本協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協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協會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四十 本協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四十 本協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 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 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 本章程經2020年11月5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 本章程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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