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官場震蕩月”重典明正問責制
2008-09-25 09:29:44
九月的中國,一些重大生產安全和食品安全事故,或轉瞬或持續奪去數百條生命,由此拉開了一場前所未有的“問責風暴”。從縣長直至省長,眼花繚亂的密集“摘帽”、驚心動魄的高調懲治,與民怨民吁形成近年來最嘆為觀止的一場政治互動。而問責的制度化,令逝去的魂靈稍獲安慰,令沸騰的民怨漸趨舒緩,令政府的公信漸獲回升。
“9月問責”讓地方大員如坐針氈
今年9月,可以稱得上是“官場震蕩月”,許多地方的領導人名單將就此改寫。近一個多月,重大安全事故連續發生,一批官員被追究責任,高到部級,低到縣處級,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范圍之廣,涉及官員人數之眾,讓人們強烈地感覺到霹靂雷霆之威——一場罕見的問責風暴來了!最近兩三個星期以來的“問責風暴”,足以讓一些地方大員有坐在“火山口”上的感覺。
9月14日,因“9•8” 潰壩事故,山西省省長孟學農引咎辭職,副省長張建民被免職;9月16日,因“三鹿奶粉”事故,石家莊市分管農業生產的副市長張發旺等相關責任人被免職,兩天后,市長冀純堂被提請免去市長職務;9月21日,深圳龍崗區副區長黃海廣因“9•20”特大火災被提名免職;9月22日,因“9•21”登封礦難,登封市市長吳福民被建議免職。
火災,礦難,食品安全,各種事故以井噴之勢爆發,必然要有人為此付出沉重代價,權力問責首當其沖。尤值一提的是,由于這幾起安全事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人為責任,性質特別惡劣,在同一時段集中爆發所引起的連鎖反應對公共安全的沖擊非常之大,及時,高效,嚴厲的問責,不僅能體現出對生命的敬畏和對權力的懲戒,也是對民意的鄭重回應和對公眾心理的適度安撫。
“免職”不應成為權術斗爭的游戲
在大快人心的高調“免職”聲中,公眾仍需對問責的決策過程保持必要的警惕和持續發問。也就是說,我們不僅要知道哪些官員被免職了,還需了解他們為什么而免職,是出于直接責任,還是出于間接責任,哪些人負的是法律責任,哪些人負的僅僅是道義責任。進一步而言,這些被問責的官員中,有沒有人涉嫌官商勾結,有沒有人以權謀私,中飽私囊,有沒有人恣意玩弄權術,任意而為。這些問題,不能因為一個“免職”令而石沉大海,更不能游離于公眾視野之外。我們以為,這不僅是為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也是為了給這些被免職官員一個公正的政治評價。
公眾不可能去仔細區分何為“提請免職”,何為“建議免職”,但公眾肯定想知道,為什么免職的是他,而不是另一個人,以及被免職官員在事件當中究竟充當了什么樣的角色?固然,我們可以解釋為,這幾起事件的問責均是在極短內完成的,真相正在調查之中,但關鍵因素,恐怕還在于當前的問責決策過程不夠透明的習慣性思維。從“官員被免職后迅速銷聲匿跡,過段時間再悄然復出”的過往經驗來看,此時不問,“免職”便難有下文。
“殺伐”和“問責”并非是權宜之計
處罰并不是目的。一個真正優秀的民族是善于從苦難和危機中汲取教訓而昂然前行的民族,一個優秀的執政黨善于把危機轉為契機的執政黨。今年“9月問責”風暴之猛、之快、之廣,并非“臨時重典”或權宜之計,而是與去年十七大、今年全國兩會制定的改革之道一脈相承,從中不僅可窺“問責制”在政治改革中的擔當,也可見“吏治”于改革輕重緩急安排之所在。人們呼喚問責制度的制度化,這誠然是不錯的。可是,相對于問責制比較成熟的西方國家,我國的行政問責制度起步較晚,尚處于萌芽狀態。正因為行政問責制度大家都還陌生、不習慣,為了普及問責常識,讓問責制在官員的思想意識里生根發芽,成長為參天大樹,我們需要這一場風暴。一如果是和風細雨,還飄在半空的時候,就已經被干燥的空氣蒸發,不可能指望它能夠緩解旱情。時下的中國,在行政問責制度方面,就是這一塊久旱的土地,毛毛雨無法讓它濕潤,莊稼在這里很難茁壯成長。因此,疾風暴雨才顯得如此重要。從這個角度來講,這一輪問責風暴是自上而下的,而且必將持續擴大覆蓋面,席卷中國南北。人們可以欣喜地看到,中國的大地,勢必為這一場甘霖浸潤。
“官員問責”不斷升級并日趨成熟
5年后的今天,同樣是部級官員因為必須擔負起責任而請辭,盡管也同樣吸引了輿論的關注,但其轟動程度與社會大眾的態度,已顯得平淡和習以為常了許多。很多人相信,這正是各級政府或各部門行政首長權與責的統一。這也意味著,政府行政官員的問責制通過5年多的建設,已經逐漸常態化、制度化,日益走向成熟。
事實上,每一起引發官員引咎辭職的事件,幾乎都是震動社會的重大事故或重大公共危機事件。這些事故或事件,或涉及大量民眾死傷,或是引發重大公共危機,影響極大。故當事官員必須主動承擔起面向政府以及社會的責任,以個人辭職平息民怨更是起碼的選擇。從“非典”之后5年多來的一系列問責事件中可以看出,中國政府官員的行政問責制日益走向成熟,是在制度不斷被付諸實踐的過程中磨礪出來的。整個社會,包括行政機構與政府官員本身,對問責制度也有一個逐漸理解和接受的過程。在行政問責制的實踐中,制度得以逐漸完善,責罰的效用逐漸顯現。
行政問責制日益走向成熟,也與現行相關制度的可操作性密切相關。有人戲稱,現在當官成了一個“高風險行業”,有人則擔心,行政問責制會不會誤打誤傷官員。從時下輿論所呈現出來的情況看,行政官員的確“風險”不小,一遇到大事情,總會有相應的官員出來承擔責任。但換一個角度看,現行相關的問責制度條款對事故、重大事件等的責任認定,已經比較清楚和健全,也較具可操作性。在重大事故發生之后,一般情況下,可以參照相應的規定來確定具體官員的責任,而并非該官員的上級領導隨意安排與命令。問責制度的逐漸完善,正是其令人可以期待的重要理由。
當然,也應該注意到,目前的問責制度,多數人其實還只是重“責”而忽略了“問”的部分。若簡單認為問責制度就是對官員的制約與懲罰,那么這樣的理解是不完整的。“問”是一個社會在常態情況下,對可能的事故與問題向政府官員的質疑與探詢。包括黨委、人大、社會公眾等主體都有權利也有責任去“問”政府官員。近來發生的許多事故,也都在提醒“問”的意義。從完善問責制度的角度看,未來當需要在重視責罰的情況下,同時強化“問”的功能,將問責環節前移。這其中的道理,與預防腐敗的功能相似,既可減少可能的重大事故發生,也是對政府官員一種必要的愛護。
責任細化、制度化以杜絕“尸位素餐”現象
《荀子•富國》:“故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其實對官員也是一樣,這個“教”應該是清晰的職責,不能清晰地告知其職責所在,問責再重再多,也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如有可能,我們每一個基層干部上任的時候,能夠拿到一本小冊子,讓他們很清晰地知道,他們不做哪件事,就可能會被免職,而不僅僅是粗放的出事免職,這樣或許能夠更好地解決問題。
以山西省為例。人禍引發人事地震,山西省省長不到400天換了三任,于幼軍、孟學農、王君輪番上陣。四百天三換省長,特別是孟學農,非典時在北京市長任上引咎辭職。好不容易復出后才一年時間,又因為礦難引咎辭去山西省長的職務。兩度引咎辭職,格外引人注目。孟學農的引咎辭職“咎”在領導責任,而其他更多的官員“咎”在失職失察或者瀆職,他們不是辭職,而是免職。如此處分,對官員來講,不可謂不嚴厲。即便如此,也未必能夠從根本上解決礦難頻發的的問題,一個根本原因,是問責制并沒有將責任清晰傳遞下去。
山西之所以礦難頻發,一個重要原因是在礦山開發中形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既有一種黑色的利益鏈,那就是官商勾結。也有
灰色的利益鏈,就是商人追求利益和官員追求“政績”和財稅。這樣一來,官員的利益和商人的利益驚人地一致,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的時候,常常是安全為生產讓路。如果問責制能夠有效推行下去,對基層官員來講,就會清晰地看到自己的責任,甚至會形成新的政績觀。畢竟,對一方官員而言,如果經濟上不去,面臨的問題可能是得不到快速提拔。而安全上不去,特別是出了重大責任事故,就一定會毀了自己的政治前途。這樣就能夠對官員產生很大的震攝作用,也可能對促進政績觀的根本轉變。
事實上,現在問責制并不能清楚將責任傳遞增下去,主要存在兩個方面問題:一是基層問責制并沒有得到很好地執行,即便有失職和失責的地方,只要不出大的事故,未必會追究責任。對基層來講,隱患雖然常見,事故未必常發,所以問責制對基層來講,作用并不明顯。二是基層官員問責制中的“責”并不清晰,有時候比較籠統,出了事就不管責任大小,免職以平民憤。沒有出事就大家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事實上,這對基層官員來講,也不公平。而且這種事多了,大家容易形成一個共識:就是出事是運氣不好,而不是自己有什么失職。
如果在基層官員上任之初,我們將要追究責任的相關職責明確到人,大家上任伊始,就明白自己要干好幾件什么事,如果他履行了職責,即便出事也不能隨意問責。相反,如果他們沒有履行好自己的職責,明文規定要做的事他沒有做,即便沒有出事,上面通過排查發現重大隱患,也要追究責任。對官員來講,不只是要想辦法增加其責任感,更要使其清晰地知道自己的責任所在,而這個責任要細化到具體項目。要使他們明白,什么事做得什么事做不得,盡職盡責應該是看得見的條條框框,而不只是憑良心的“盡人事”。
問責首先是一種制度,因此必須體現出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而免職作為一種具體的問責形式,也應具備相應的制度剛性。問責決策過程的不透明甚至呈私密化之態,不僅違背了程序正義原則,也使得公眾對于官員問責的公信力提出了質疑。孟學農兩度下馬兩度東山再起的經歷,引發了學界對“問責官員如何復出”的討論,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直斥為“任用制度的缺失”。事實上,這還是我們看得見的復出。當公眾發出“免職官員都到哪里去了”的疑問之時,問責所應具有的懲戒功能和制度尊嚴也就所剩無幾了。問責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問責可以平息民怨,但決不只是為了平息民怨。在問責官員已成常態的現實下,進一步強化問責決策透明度,提高公信力,是完善問責制度,約束和督促權力盡職盡責,以及讓官員時刻保持對權力有敬畏之心的必要之舉和根本途徑。問責制度化,就是多管齊下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是重塑官員、民眾等13億多個體對社會、對他們應有的道德感、責任心,就是讓“言必稱制度”成為全社會共識和下意識的自覺行動,促動社會風氣的普遍好轉。
“9月問責”讓地方大員如坐針氈
今年9月,可以稱得上是“官場震蕩月”,許多地方的領導人名單將就此改寫。近一個多月,重大安全事故連續發生,一批官員被追究責任,高到部級,低到縣處級,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范圍之廣,涉及官員人數之眾,讓人們強烈地感覺到霹靂雷霆之威——一場罕見的問責風暴來了!最近兩三個星期以來的“問責風暴”,足以讓一些地方大員有坐在“火山口”上的感覺。
9月14日,因“9•8” 潰壩事故,山西省省長孟學農引咎辭職,副省長張建民被免職;9月16日,因“三鹿奶粉”事故,石家莊市分管農業生產的副市長張發旺等相關責任人被免職,兩天后,市長冀純堂被提請免去市長職務;9月21日,深圳龍崗區副區長黃海廣因“9•20”特大火災被提名免職;9月22日,因“9•21”登封礦難,登封市市長吳福民被建議免職。
火災,礦難,食品安全,各種事故以井噴之勢爆發,必然要有人為此付出沉重代價,權力問責首當其沖。尤值一提的是,由于這幾起安全事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人為責任,性質特別惡劣,在同一時段集中爆發所引起的連鎖反應對公共安全的沖擊非常之大,及時,高效,嚴厲的問責,不僅能體現出對生命的敬畏和對權力的懲戒,也是對民意的鄭重回應和對公眾心理的適度安撫。
“免職”不應成為權術斗爭的游戲
在大快人心的高調“免職”聲中,公眾仍需對問責的決策過程保持必要的警惕和持續發問。也就是說,我們不僅要知道哪些官員被免職了,還需了解他們為什么而免職,是出于直接責任,還是出于間接責任,哪些人負的是法律責任,哪些人負的僅僅是道義責任。進一步而言,這些被問責的官員中,有沒有人涉嫌官商勾結,有沒有人以權謀私,中飽私囊,有沒有人恣意玩弄權術,任意而為。這些問題,不能因為一個“免職”令而石沉大海,更不能游離于公眾視野之外。我們以為,這不僅是為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也是為了給這些被免職官員一個公正的政治評價。
公眾不可能去仔細區分何為“提請免職”,何為“建議免職”,但公眾肯定想知道,為什么免職的是他,而不是另一個人,以及被免職官員在事件當中究竟充當了什么樣的角色?固然,我們可以解釋為,這幾起事件的問責均是在極短內完成的,真相正在調查之中,但關鍵因素,恐怕還在于當前的問責決策過程不夠透明的習慣性思維。從“官員被免職后迅速銷聲匿跡,過段時間再悄然復出”的過往經驗來看,此時不問,“免職”便難有下文。
“殺伐”和“問責”并非是權宜之計
處罰并不是目的。一個真正優秀的民族是善于從苦難和危機中汲取教訓而昂然前行的民族,一個優秀的執政黨善于把危機轉為契機的執政黨。今年“9月問責”風暴之猛、之快、之廣,并非“臨時重典”或權宜之計,而是與去年十七大、今年全國兩會制定的改革之道一脈相承,從中不僅可窺“問責制”在政治改革中的擔當,也可見“吏治”于改革輕重緩急安排之所在。人們呼喚問責制度的制度化,這誠然是不錯的。可是,相對于問責制比較成熟的西方國家,我國的行政問責制度起步較晚,尚處于萌芽狀態。正因為行政問責制度大家都還陌生、不習慣,為了普及問責常識,讓問責制在官員的思想意識里生根發芽,成長為參天大樹,我們需要這一場風暴。一如果是和風細雨,還飄在半空的時候,就已經被干燥的空氣蒸發,不可能指望它能夠緩解旱情。時下的中國,在行政問責制度方面,就是這一塊久旱的土地,毛毛雨無法讓它濕潤,莊稼在這里很難茁壯成長。因此,疾風暴雨才顯得如此重要。從這個角度來講,這一輪問責風暴是自上而下的,而且必將持續擴大覆蓋面,席卷中國南北。人們可以欣喜地看到,中國的大地,勢必為這一場甘霖浸潤。
“官員問責”不斷升級并日趨成熟
5年后的今天,同樣是部級官員因為必須擔負起責任而請辭,盡管也同樣吸引了輿論的關注,但其轟動程度與社會大眾的態度,已顯得平淡和習以為常了許多。很多人相信,這正是各級政府或各部門行政首長權與責的統一。這也意味著,政府行政官員的問責制通過5年多的建設,已經逐漸常態化、制度化,日益走向成熟。
事實上,每一起引發官員引咎辭職的事件,幾乎都是震動社會的重大事故或重大公共危機事件。這些事故或事件,或涉及大量民眾死傷,或是引發重大公共危機,影響極大。故當事官員必須主動承擔起面向政府以及社會的責任,以個人辭職平息民怨更是起碼的選擇。從“非典”之后5年多來的一系列問責事件中可以看出,中國政府官員的行政問責制日益走向成熟,是在制度不斷被付諸實踐的過程中磨礪出來的。整個社會,包括行政機構與政府官員本身,對問責制度也有一個逐漸理解和接受的過程。在行政問責制的實踐中,制度得以逐漸完善,責罰的效用逐漸顯現。
行政問責制日益走向成熟,也與現行相關制度的可操作性密切相關。有人戲稱,現在當官成了一個“高風險行業”,有人則擔心,行政問責制會不會誤打誤傷官員。從時下輿論所呈現出來的情況看,行政官員的確“風險”不小,一遇到大事情,總會有相應的官員出來承擔責任。但換一個角度看,現行相關的問責制度條款對事故、重大事件等的責任認定,已經比較清楚和健全,也較具可操作性。在重大事故發生之后,一般情況下,可以參照相應的規定來確定具體官員的責任,而并非該官員的上級領導隨意安排與命令。問責制度的逐漸完善,正是其令人可以期待的重要理由。
當然,也應該注意到,目前的問責制度,多數人其實還只是重“責”而忽略了“問”的部分。若簡單認為問責制度就是對官員的制約與懲罰,那么這樣的理解是不完整的。“問”是一個社會在常態情況下,對可能的事故與問題向政府官員的質疑與探詢。包括黨委、人大、社會公眾等主體都有權利也有責任去“問”政府官員。近來發生的許多事故,也都在提醒“問”的意義。從完善問責制度的角度看,未來當需要在重視責罰的情況下,同時強化“問”的功能,將問責環節前移。這其中的道理,與預防腐敗的功能相似,既可減少可能的重大事故發生,也是對政府官員一種必要的愛護。
責任細化、制度化以杜絕“尸位素餐”現象
《荀子•富國》:“故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其實對官員也是一樣,這個“教”應該是清晰的職責,不能清晰地告知其職責所在,問責再重再多,也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如有可能,我們每一個基層干部上任的時候,能夠拿到一本小冊子,讓他們很清晰地知道,他們不做哪件事,就可能會被免職,而不僅僅是粗放的出事免職,這樣或許能夠更好地解決問題。
以山西省為例。人禍引發人事地震,山西省省長不到400天換了三任,于幼軍、孟學農、王君輪番上陣。四百天三換省長,特別是孟學農,非典時在北京市長任上引咎辭職。好不容易復出后才一年時間,又因為礦難引咎辭去山西省長的職務。兩度引咎辭職,格外引人注目。孟學農的引咎辭職“咎”在領導責任,而其他更多的官員“咎”在失職失察或者瀆職,他們不是辭職,而是免職。如此處分,對官員來講,不可謂不嚴厲。即便如此,也未必能夠從根本上解決礦難頻發的的問題,一個根本原因,是問責制并沒有將責任清晰傳遞下去。
山西之所以礦難頻發,一個重要原因是在礦山開發中形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既有一種黑色的利益鏈,那就是官商勾結。也有
灰色的利益鏈,就是商人追求利益和官員追求“政績”和財稅。這樣一來,官員的利益和商人的利益驚人地一致,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的時候,常常是安全為生產讓路。如果問責制能夠有效推行下去,對基層官員來講,就會清晰地看到自己的責任,甚至會形成新的政績觀。畢竟,對一方官員而言,如果經濟上不去,面臨的問題可能是得不到快速提拔。而安全上不去,特別是出了重大責任事故,就一定會毀了自己的政治前途。這樣就能夠對官員產生很大的震攝作用,也可能對促進政績觀的根本轉變。
事實上,現在問責制并不能清楚將責任傳遞增下去,主要存在兩個方面問題:一是基層問責制并沒有得到很好地執行,即便有失職和失責的地方,只要不出大的事故,未必會追究責任。對基層來講,隱患雖然常見,事故未必常發,所以問責制對基層來講,作用并不明顯。二是基層官員問責制中的“責”并不清晰,有時候比較籠統,出了事就不管責任大小,免職以平民憤。沒有出事就大家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事實上,這對基層官員來講,也不公平。而且這種事多了,大家容易形成一個共識:就是出事是運氣不好,而不是自己有什么失職。
如果在基層官員上任之初,我們將要追究責任的相關職責明確到人,大家上任伊始,就明白自己要干好幾件什么事,如果他履行了職責,即便出事也不能隨意問責。相反,如果他們沒有履行好自己的職責,明文規定要做的事他沒有做,即便沒有出事,上面通過排查發現重大隱患,也要追究責任。對官員來講,不只是要想辦法增加其責任感,更要使其清晰地知道自己的責任所在,而這個責任要細化到具體項目。要使他們明白,什么事做得什么事做不得,盡職盡責應該是看得見的條條框框,而不只是憑良心的“盡人事”。
問責首先是一種制度,因此必須體現出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而免職作為一種具體的問責形式,也應具備相應的制度剛性。問責決策過程的不透明甚至呈私密化之態,不僅違背了程序正義原則,也使得公眾對于官員問責的公信力提出了質疑。孟學農兩度下馬兩度東山再起的經歷,引發了學界對“問責官員如何復出”的討論,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直斥為“任用制度的缺失”。事實上,這還是我們看得見的復出。當公眾發出“免職官員都到哪里去了”的疑問之時,問責所應具有的懲戒功能和制度尊嚴也就所剩無幾了。問責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問責可以平息民怨,但決不只是為了平息民怨。在問責官員已成常態的現實下,進一步強化問責決策透明度,提高公信力,是完善問責制度,約束和督促權力盡職盡責,以及讓官員時刻保持對權力有敬畏之心的必要之舉和根本途徑。問責制度化,就是多管齊下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是重塑官員、民眾等13億多個體對社會、對他們應有的道德感、責任心,就是讓“言必稱制度”成為全社會共識和下意識的自覺行動,促動社會風氣的普遍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