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補償不公禁止強拆
2012-04-10 09:16:01 來源:蘭瑞環球
征收補償決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法院應當不準予執行。4月9日,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明確了法院應裁定不準予執行的七種情形:(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 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 程序;(六)超越職權;(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它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2011年1月國務院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廢除了行政強拆,改由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4月9日,最高法發布《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法院如何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房屋征收、受理后如何進行審查和裁定等問題進行了規范,并確立了"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前,政府征地通常自行確定補償標準,并強制被拆遷者接受,行政機關則是自裁自執。行政機關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行政機關的權力不能被控制。這往往會引發被拆遷者與拆遷者之間的暴力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