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印發《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業務統計制度》的通知
2007-04-05 16:03:0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有關企業:
根據國家統計局《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第4號令)的規定,商務部結合我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業務的實際情況,對原統計制度進行了小幅修改。
一、對外承包工程統計范圍中取消“承包我國境內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行公開招標的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并以外匯結算的國境內外資工程項目。”
二、對外承包工程、設計咨詢業務統計增加“雇用所在國各類人員數量”指標。
三、增加“對外承包工程、設計咨詢企業經營情況年報表”(CB4表)。
四、取消“對外承包勞務派出人員基本信息月報表(表號:FEC3)”。
五、取消表“LW1及LW2表”對外勞務合作業務完成營業額項下的“其中:勞務人員凈收入”。
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我部《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業務統計制度》(商合發〔2004〕690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業務統計制度》
第一部分 總 說 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地組織全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業務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充分發揮統計信息、咨詢、監督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對外承包工程指我國境內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承攬、實施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咨詢、施工、安裝、調試、工程咨詢以及采購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對外勞務合作指我國境內企業法人與國(境)外允許招收或雇用外籍勞務人員的公司、中介機構或私人雇主簽訂合同,并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有組織地招聘、選拔、派遣我國公民到國(境)外為外方雇主提供勞務服務并進行管理的經濟活動。
第四條 對外設計咨詢指我國境內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承擔地形地貌測繪,地質資源普查與勘探,建設區域規劃,工程設計、生產工藝、技術資料和工程技術咨詢,工程項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評估,工程監理,技術指導等經濟活動。
第五條 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業務統計(以下簡稱“對外承包勞務統計”)的基本任務是通過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提供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業務的實際情況。它是我國對外經濟合作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六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國境內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獲得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七條 對外承包勞務統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一、商務部負責全國對外承包勞務統計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有關中央管理的企業(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下同)的對外承包勞務統計工作,綜合編制、匯總全國對外承包勞務統計資料。
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外承包勞務統計工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包括在該行政區域內中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地方企業,下同)的統計工作,綜合編制、匯總并向商務部上報本行政區域內對外承包勞務統計資料。
三、企業負責本單位的對外承包勞務統計工作,編制統計資料并上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
第八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應加強數據傳輸的現代化建設,充分運用網絡傳輸手段,全面提高統計工作質量。
第二章 統計范圍和統計指標
第九條 企業承攬的下列業務納入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
一、承包國(境)外工程項目。指企業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承攬和實施的各類工程項目。
二、承包我國對外經濟援助項目。指企業以招標、議標等方式承攬和實施的我國對外經濟援助項目。
三、承包我國駐外機構工程項目。指企業以招標、議標等方式承攬和實施的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工程項目。
四、企業自帶設備,以收取設備使用費、技術服務費等形式承攬和實施的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工程項目。
五、企業出口大型成套和機電設備,以收取服務費方式實施安裝和調試的工程項目。
六、承包外籍船舶的修理并以外匯結算的項目。
第十條 企業承攬的下列業務,納入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
一、凡以收取報酬的形式向國(境)外政府有關機構、團體、企業、私人雇主提供勞務服務的活動。
二、派往國(境)外執行我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對外經濟援助項目、駐外機構工程項目,從事設計施工和管理所需勞務人員的活動。
三、向國(境)外從事商務活動的企業在我國境設立的代表處、辦事處、公司等機構派遣勞務人員并以外匯結算的國境內對外勞務合作項目。
第十一條 企業承攬的下列業務,作為對外設計咨詢統計:
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承擔的地形地貌測繪,地質資源普查與勘探,建設區域規劃,工程設計、生產工藝、技術資料和工程技術咨詢,工程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評估,工程監理,技術指導等。
第十二條 對外承包勞務業務統計的主要指標包括:新簽合同額、完成營業額、派出人數、期末在外人數。
第三章 統計資料的報送、管理和公布
第十三條 對外承包勞務統計資料指運用統計方法取得的、以數據形式反映我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業務發展狀況的統計信息的總稱,包括統計數據、統計報表及統計分析報告等。
第十四條 對外承包勞務統計報表報送渠道:
一、地方企業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
二、中央企業報商務部;
三、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匯總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報表并報商務部,同時抄報同級統計部門;
四、商務部匯總全國數據后報國家統計局。
第十五條 經商務部批準具有經營資格(“經營資格”指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集團),僅報告企業(集團)總部及不具有經營資格的子公司的統計資料; 具有經營資格的子公司的統計資料由該子公司按屬地化原則報送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應建立和健全統計資料的簽署制度,統計資料須經統計機構負責人、制表人簽字(章)、加蓋單位公章后方能報出。
第十七條 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必須依法建立統計資料的審核、查詢、保密、交接、檔案等管理制度,并對統計資料的質量進行檢查。如發現差錯,應及時書面報告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管理工作中使用的及對外提供的統計資料,以商務部發布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十九條 商務部可根據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對月度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統計數據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
第四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二十一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必須根據統計調查任務的需要及統計工作量,設置統計機構,指定統計機構負責人,配備2名以上(含2名)統計人員。
第二十二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應保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統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在統計機構負責人的監督下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協調本單位及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統計工作,完成本單位統計調查任務,搜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
二、對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的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三、負責本單位及本行政區域內統計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資料。
第二十四條 統計人員必須具備執行統計任務所需的專業知識。
第二十五條 統計機構、統計機構負責人和統計人員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對在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業務統計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進行表揚和獎勵;對統計工作問題較多的單位和個人,應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應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給予獎勵:
一、在改革和完善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二、在完成規定的統計任務,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方面,成績顯著的;
三、在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績的;
四、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統計制度的行為作斗爭的;
五、揭發、檢舉違反統計法規的。
第二十八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統計機構、統計機構負責人和統計人員,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第二十九 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負責人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負責人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竊取、泄露涉及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可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逢國家法定的節假日,統計報表的報送時間順延。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使用的國別(地區)統計代碼,按國家海關總署制定的《國別(地區)統計代碼》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業務統計制度》(商合發〔2004〕 690號)同時廢止。
第三部分主要概念和解釋
一、主要概念
(一)對外承包工程
對外承包工程指我國境內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承攬、實施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咨詢、施工、安裝、調試、工程咨詢以及采購等相關活動。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分為十一類:
1?房屋建筑項目:包括住宅,商業服務業用房,倉庫,辦公用房,文化、體育、醫療設施及科學研究用房等。
2?制造及加工業項目:包括各類工業設備制造和加工業的建設。
3?石油化工項目:包括原油、天然氣生產及其加工工業的建設等。
4?電力工業項目:包括火電廠、水電廠及其他電業的建造和輸變電工程的建設等。
5?電子通訊項目:包括郵電、通訊、廣播電視工程的建設等。
6?交通運輸項目:包括鐵路、公路、隧道、橋梁、碼頭、港口及河流改道疏浚等建筑活動。
7?供排水項目:包括水庫、水壩和灌溉工程,各類水廠的建設,輸水、排水管線的敷設等。
8?環保產業項目:包括污水(含工業廢水處理)及垃圾處理廠建設,危險和廢棄物處理(含化工品、核廢料、石棉排除、除鉛設施)等活動。
9?航空航天項目:包括各類航空航天工程項目的建設等。
10?礦山建設項目:包括煤炭、有色金屬等各類礦山建設。
11?其他:包括其他土木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等。
(二)對外勞務合作
對外勞務合作指我國境內企業法人與國(境)外允許招收或雇用外籍勞務人員的公司、中介機構或私人雇主簽訂合同,并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有組織地招聘、選拔、派遣我國公民到國(境)外為外方雇主提供勞務服務并進行管理的經濟活動。
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的人員按其從事的行業分為八類(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GB/T4754-2002劃分):
1?農、林、牧、漁業
2?制造業
3?建筑業
4?餐飲業
5?科、教、文、衛、體業(包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M75、76、77;P;Q85;R類)
6?交通運輸業
7?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8?其他
(三)對外設計咨詢:指我國境內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承擔地形地貌測繪,地質資源普查與勘探,建設區域規劃,工程設計、生產工藝、技術資料和工程技術咨詢,工程項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評估,工程監理,技術指導等經濟活動。
(四)新簽合同額:指企業在報告期內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項目合同的金額。
(五)完成營業額:指企業在報告期內完成的以貨幣形式表現的工作量。
(六)派出人數:指企業在報告期內派往國(境)外執行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項目的人數。
(七)期末在外人數:指報告期末企業在國(境)外執行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項目的人數。
(八)雇用所在國各類勞務人數:指報告期企業為執行國(境)外承包工程、設計咨詢項目所雇用的項目所在國家(地區)的項目管理、施工、后勤等各類勞務人員的數量。
第四部分 計算方法和原則
一、新簽合同額的計算方法和原則:
(一)計算方法
1?對外承包工程、設計咨詢項目新簽合同額按企業與國(境)外業主簽定的合同文本所規定的金額統計。
2?對外勞務合作項目新簽合同額按企業與國(境)外政府有關機構、團體、企業、私人雇主所簽合同文本所規定的月工資標準乘以合同期限和人數計算統計。
派往日本的研修生,其新簽合同額以日本國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本國平均生活水準乘以合同文本規定的合同期限和人數或按企業與國(境)外雇主簽定的合同文本所規定的金額計算統計。
國境內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的新簽合同額按企業與雇主簽定的合同文本所規定的月工資標準乘以合同期限和人數計算統計。
(二)計算原則
1?企業必須根據項目的合同文本或其他合法有效文件填報新簽合同額,并以合同文本規定的正式生效日期為統計日期。
2?新簽合同額以美元作為計算單位。
項目合同以非美元計價的,若合同規定了對美元折算率的,其新簽合同額按合同規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計算統計;若合同未規定對美元折算率的,須按所簽合同生效當日所在國家(地區)官方規定的合同計價貨幣對美元折算率的中間價折合美元計算統計。
3?企業與國內或國(境)外企業聯合中標的項目,其新簽合同額按其實際實施的部分計算統計。
4?企業與國(境)外業主簽定項目合同,但施工地點在第三國的,則以施工地點為國別統計該項目。
5?以實物形式支付的項目新簽合同額按合同中所列實物的數量,乘以報告期內擬銷售地市場價格并折合美元計算統計。
6?當年簽定的合同發生變更,應根據業務部門的變更通知,在本年度下一報告期調整合同金額,并加以說明。
以往年度的合同發生變更,在本年度和歷史統計資料中均不予調整。
7?報告期內對往年合同簽定補充合同時,視同新簽合同。
8?企業之間以總包、分包或轉包等方式實施的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項目,其新簽合同額由與國(境)外業主簽定合同的企業統計。
9?企業與不具有經營資格的國內企業之間以總包、分包或轉包等方式實施的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項目,其新簽合同額由具有經營資格的企業統計。
二、完成營業額的計算方法和原則:
(一)計算方法
1?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咨詢項目完成營業額按承包方編制的經現場監理工程師或項目總監審核簽字的工程進度證明等計算統計。
2?對外勞務合作項目完成營業額按合同規定的勞務人員工資標準(包括工資、津貼和獎金等)或按雇主直接向勞務人員支付的工資、津貼和獎金等計算統計。
(二)計算原則
1?企業必須根據提交給業主據以結算項目款項或反映報告期項目工作量的有效憑證或單據填報完成營業額。
2?完成營業額以美元作為計算單位。
項目合同以非美元結算的,若合同規定了對美元折算率的,其完成營業額按合同中規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計算統計;若合同中未規定對美元折算率的,須按報告期第一日所在國家(地區)官方規定的合同計價貨幣對美元折算率的中間價折合美元計算統計。
3?企業與國內或國(境)外企業聯合中標的項目,其完成營業額按其實際完成的工作量統計。
4?企業之間以總包、分包或轉包等方式實施的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項目,其完成營業額由項目實施企業統計。
5?企業與不具有經營資格的國內企業之間以總包、分包或轉包等方式實施的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項目,其完成營業額由具有經營資格的企業統計。
三、派出人數、期末在外人數、雇用所在國各類勞務人數的計算方法和原則:
(一)計算方法
1?派出人數按報告期實際派出的人數統計。
2?期末在外人數按報告期末實際在外的人數統計。
3?雇用所在國各類勞務人數按報告期末實際雇用的所在國家(地區)各類勞務人員之和統計。
(二)計算原則
1?派出人數、期末在外人數、雇用所在國各類勞務人數以人作為計算單位。
2?派出人數、期末在外人數、雇用所在國各類勞務人數由統計該項目完成營業額的企業統計。
3?企業之間以總包、分包或轉包等方式實施的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項目,其派出人數、期末在外人數、雇用所在國各類勞務人數由統計該項目完成營業額的企業統計。
4?企業與不具有經營資格的國內企業之間以總包、分包或轉包等方式實施的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項目,其派出人數、期末在外人數、雇用所在國各類勞務人數由具有經營資格的企業統計。
5?派出人數、期末在外人數不包括企業在國(境)外與履行項目合同無關的人員,不包括執行國境內對外勞務合作項目合同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