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發布
2015-06-17 15:24:11 來源:協會秘書處
6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修訂后的《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掇k法》貫徹落實了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減免稅管理工作。
減免稅是指國家對特定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減輕或者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辦法》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則,規范減免稅管理,及時受理和核準納稅人申請的減免稅事項。
根據《辦法》,減免稅分為核準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核準類減免稅是指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不需要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免稅項目。
《辦法》要求,納稅人享受核準類減免稅,應當提交核準材料,提出申請,經依法具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按本辦法規定核準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核準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當具備相應的減免稅資質,并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
《辦法》還規定,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或者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程序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